一,福田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离婚诉前调解的程序 问律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福田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福田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深圳咨询处理离婚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福田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
问律师 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山民事律师去哪找张承忠离婚专业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
问律师 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购置房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于购房者个人名下,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的,该房屋依旧属于购买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践中,购房一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依法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利,房屋管理部门也应依法协助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实际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交易的标的多为未建的房屋即期房,而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对象是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故房屋购买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就能同时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书,那么是否意味着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应视情况而定:
问律师 高院指导案例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打官司诉讼财产保全,就找张承忠律师处理。
问律师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深圳找股权投资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广东合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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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一房二卖情况下可以将卖方的违约收益用于对买受人进行赔偿—— 徐芬诉刘国胜、姜宝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差价损失是典型的机会成本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在无奈下的强制交易。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收益法两种常见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适用收益法,将卖方转卖的价格减去涉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卖方的违约收益,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卖方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案号:(2013 )二中民终字第06171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4.12 福田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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